近日,市民王先生(化名)通过重庆市“民呼我为”反映,重庆移通学院(綦江校区)周边交通秩序混乱,不仅无证经营的“黑车”盛行,还存在网约车线下揽客的情况。
收到反映的情况,经相关部门部署,由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区大队负责,于2024年1月10日至1月16日,围绕重庆移通学院(綦江校区)及其周边重要路段持续开展校园周边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专项整治期间,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区大队检查网约车130台次、私家车10台次、出租车20台次,共查处“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非法营运案件2起,已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分别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查处网约车线下揽客违法行为5件,已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分别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相关处罚已执行到位。
投入营运的巡游出租车这些有“讲究”!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拥有相关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等相关证件,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还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驾驶员这些行为算违规!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哪些行为算违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已有明确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将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执行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规范、标准;(二)遮挡、损毁车载智能终端或者车载智能终端具备在线支付功能拒绝乘客使用终端支付运费;(三)有言行骚扰、侮辱乘客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四)未明示从业服务注册信息;(五)在未开启空车标志的情况下揽客,或者开启空车标志时拒载;(六)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七)未经乘客同意擅自变更乘客指定的行驶路线;(八)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未通过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获取订单,从事运输服务。
日常生产生活中,如果你遇到了问题需要咨询、投诉,请进入重庆市“民呼我为”提交反映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