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李先生(化名)通过重庆市“民呼我为”反映,江津区李市镇夏池塘附近堆放了10多车建筑垃圾,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建筑垃圾堆放现场,江津区李市镇供图
收到反映后,江津区李市镇对此进行了调查。经现场核查,市民反馈的“李市镇夏池塘”位于李市镇三角坝社区5组,重庆钰通建材有限公司擅自在此处设立弃置场受纳外来建筑垃圾,工作人员对此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江津区李市镇供图
经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江津区李市镇已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通过江津区财政局公共缴费平台缴纳罚款,现场堆放的10货车建筑垃圾已通过清运、就地掩埋等方式处置完毕。
涉事公司已清理堆放的建筑垃圾,江津区李市镇供图
》》》》延伸阅读《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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