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人力社保局、文化旅游委、农业农村委、扶贫办、医保局:
为切实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力度,全面落实搬迁群众权益保障,促进搬迁群众融入社区,不断提升搬迁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落实搬迁群众权益保障
(一)关于户口迁移服务。按照“愿转尽转”原则,尊重易地扶贫搬迁户意愿,按三种方式办理户口迁移:在安置地村组落实了农村住房并实际居住,或者落实了宅基地、承包地的,可在安置地所在村组落户;在集中安置点实际居住的,可在集中安置点具体路街巷门楼牌号码落户;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在安置地乡镇设立集体户落户。强化户政管理服务,完善户政便民措施,深入推进“互联网+”户政服务平台建设,切实为搬迁群众做好落户工作。
(二)关于党组织关系转接。居住地、户籍、集体经济组织身份均与迁出地脱钩的易地扶贫搬迁党员,应当将组织关系转接到迁入地党组织;尚未“三脱钩”的,充分征求党员意见,可以将组织关系转移到迁入地党组织,也可以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原则,安排党员就近就便在迁入地或迁出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接受日常教育管理。迁出地党组织要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及时了解掌握所属易地扶贫搬迁党员的安置方式、居住地、户籍迁移、集体经济身份等情况,听取党员本人对转接组织关系的意见,建立工作台账并上报乡镇党委;乡镇党委要与基层党组织认真研判党员具体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报区县委组织部同意后,分类做好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区县委组织部要对乡镇党委报送的工作建议认真审核把关,指导基层稳妥有序做好相关工作。
(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跨集体经济组织搬迁安置群众,按照自愿原则,可在迁入地申请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者保留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申请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或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确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自取得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之日起丧失。
(四)关于生产资料保障。开发利用好搬迁群众原有承包耕地、林地等资源,引导其采取土地入股等方式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开发经营。将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原有承包地纳入退耕还林还草、石漠化治理等项目规划实施和政策支持。鼓励搬迁群众在迁入地流转土地发展特色高效农业产业,除享受产业扶贫项目资金支持外,由区县在产业扶贫资金中对土地流转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区县确定。同等条件下,已成为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搬迁群众,可优先受让本集体经济组织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按照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已迁移户籍的搬迁贫困人员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区县内搬迁的贫困人员,无需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市内跨区县搬迁且户籍已迁移的贫困人员,可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也可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现户籍地;跨省(区、市)搬迁且户籍已迁移的贫困人员,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需转移到户籍地继续参保缴费,已领取待遇人员不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线上申请、顺畅衔接,确保搬迁贫困人员不因搬迁影响养老保险权益。全面落实好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待遇政策,确保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居民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待遇应发尽发。
(六)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接。按规定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市内搬迁的贫困人员,迁出地和迁入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充分尊重其意愿,协助其做好易地就医备案和医保关系迁移,确保其参保接续和医保待遇不受影响;跨省(区、市)搬迁的贫困人员,按照国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有关规定协助其做好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常态化监测搬迁贫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状况,对应参保未参保、职工医保断(停)保未续保的搬迁贫困人员,及时动员其参保并按规定落实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资助。落实贫困人员医疗保障扶贫政策,做好贫困人员本市范围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的“一站式”结算工作。
(七)关于社会救助关系转接。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低保、特困等救助实行户籍地管理。低保、特困等救助对象户籍已迁移的,经本人申请后,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所在区县民政局报送迁出的救助对象名单,由区县民政局制发救助关系管辖迁移通知(函),通知本区县跨乡镇(街道)安置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救助关系管辖迁移,函告跨区县安置迁入地区县民政局受理救助关系管辖迁移。救助关系管辖迁移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完成,迁移过程中要保证救助金发放不断档。
二、加强安置社区管理服务
(一)关于社区组织设置。农村集中安置点安置1000人以上的可单独设立村,城镇集中安置点安置2000人以上的可单独设立社区,按程序依法成立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不适宜单独设立村(社区),农村集中安置点安置100人以上的,可按100-200人规模设立村民小组;城镇集中安置点安置200人以上的,可按200-400人规模设立居民小组。不适宜单独设立村(居)民小组的集中安置点搬迁户以及分散安置户,纳入迁入地村(居)民小组管理。承担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村(社区),符合条件的在村(社区)党组织下设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党支部或党小组,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组织开展党员设岗定责、志愿服务等,推动党员在社区治理中积极发挥作用。
(二)关于服务设施建设。新成立的安置社区,要健全便民服务中心、警务室、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文化活动室、菜店(平价超市)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集中安置人数达到800人以上的安置点,应专门设立公共服务站,作为所在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的延伸,为搬迁居民提供相关服务。其他集中或分散安置社区,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和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补足面积,完善功能,满足服务需求。
(三)关于居民自治服务。集中和分散安置社区要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进一步优化环境卫生、乡风民俗、邻里关系等约定内容,引导搬迁群众融入社区。健全村(居)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禁毒禁赌会等社区社会组织,吸纳搬迁群众进入“四会”,拓宽搬迁群众参与自治的渠道和空间。有条件的集中安置点应设立居民议事厅、恳谈室等协商平台,引导搬迁群众通过协商表达利益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相对独立的集中安置点可探索院落自治,设立院落自治委员会,提高搬迁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能力。保障搬迁群众的民主选举权利,对于户籍仍在原村的搬迁群众,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在原村或安置村(社区)参加选举。
(四)关于文化服务。因地制宜为安置点配置图书室、活动室、多功能室等文化场地和相关设施,有条件的可建设文体广场。依托安置点周边公共文化场所,开展“放歌新时代”“送流动博物馆”“流动文化进村”等群众文化服务。每个安置点至少发展一个文化中心户,每年至少送一场文艺演出。培育安置点文化带头人,引导常态开展丰富多彩的节庆文化活动、民俗文化活动。分散安置社区开展的文化活动要吸纳搬迁群众参与,增强搬迁群众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五)关于帮扶工作。建立驻村工作队、结对帮扶责任人等跟踪帮扶工作制度,每户贫困户落实1名结对帮扶干部,定期联系走访,做好政策宣传,掌握思想动态,落实扶贫政策,帮助排忧解难,每年办1一2件实事,确保搬迁群众平稳度过搬迁安置过渡期。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开展生活融入、心理疏导、邻里互助、健康养老等服务工作,积极引导搬迁群众尽快适应新的生产生活方式,融入新的社区生产生活环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区县党委、政府要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调度,推动层层落实责任。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组织、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文化旅游、农业农村、扶贫、医保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职尽责,强化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乡镇(街道)要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持续抓好各项工作的推进落实。安置社区要切实为搬迁群众提供便民服务,引导搬迁群众参与社区治理,加快推进搬迁群众融入社区。
(二)强化工作保障。有关区县党委、政府要对安置点党政机构、群团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所需人员编制、经费、工作场地等予以保障。要选派政治素质过硬、熟悉政策业务、善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到集中安置规模较大的乡镇(街道)和社区工作。要将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推动安置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全覆盖。要加大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或结余资金等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保障力度,鼓励吸纳社会资本支持安置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着力增强搬迁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和生产能力。
(三)抓好工作落实。有关区县党委、政府要围绕加强和规范安置社区管理服务各项工作任务,针对不同安置方式,立足不同类型安置区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协调机制,适时开展督促指导,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问题,不断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和配套措施,推动安置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取得实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安置社区落实对搬迁群众的管理和服务,跨村(社区)、跨乡镇(街道)安置输入地和输出地村(社区)“两委”、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对搬迁群众的全员管理和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