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安置社区规模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目前,村、社区规模设置尚无具体标准。我市农村行政村平均2176人,村民小组平均256人;城市社区平均5293人,居民小组平均528人。考虑易地扶贫搬迁的特殊性,《指导意见》明确农村集中安置点安置1000人以上的可单独设立村,城镇集中安置点安置2000人以上的可单独设社区。不适宜单独设立村(社区)的,农村集中安置点安置100人以上的,可按100-200人规模设立村民小组;城镇集中安置点安置200人以上的,可按200-400人规模设立居民小组。
二、关于社区服务设施建设
根据《重庆市主城区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布点规划》及《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26号)精神,主城区及主城以外的其他区县未建成区域配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须包含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警务室、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站、社区文化活动室、菜店等6项设施。现已建成区域应以社区为单元,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和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补足面积。《指导意见》按照以上标准,对新成立的安置社区及其他集中或分散安置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提出了要求。同时,对目前我市唯一一个800人以上的安置点(黔江区李家溪安置点)提出了专门设立公共服务站,为搬迁居民提供相关服务的要求。
三、关于搬迁群众权益迁移
《指导意见》中,关于户口迁移服务、党组织关系转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生产资料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医疗保险关系转接、社会救助关系转接等7项涉及搬迁群众权益迁移工作的指导意见均由市公安局、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旨在指导和督促区县在工作中跟进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