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2019年7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力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156号),对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现场会部署,指导和支持各地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文件,我们按照局领导要求,结合民政部门职责,起草了《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社区治理和服务相关工作的通知》,经征求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救助处、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意见,形成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通知》围绕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社区治理和服务相关工作,就加强安置区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安置区村(居)民自治机制、推进安置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加强安置区基层组织建设。要求各区县要根据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具体情况,结合本地区村(社区)建设规划合理调整设立村(社区),并及时组建成立村(居)民委员会,为强化易地搬迁安置点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调整充实村(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就业服务、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切实增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政府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二)健全安置区村(居)民自治机制。要求各区县要指导易地搬迁安置点社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规范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务公开、村(社区)协商、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等制度,引导易地搬迁对象积极参与村(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积极构建基层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引导居民通过协商来表达利益诉求、化解利益矛盾、增进社会共识。充分发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村(社区)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村(居)务公开、村(社区)资源资产资金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扶贫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的监督。
(三)推进安置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各区县加强易地搬迁安置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对于安置区内新成立的社区,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标准,将易地搬迁安置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各地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共同使用,推动易地搬迁安置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全覆盖。积极推动政府公共服务进入社区,全面推行社区志愿服务,不断拓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确保不因搬迁导致服务水平的降低。持续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及时将搬迁后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临时救助力度。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把专业的社会工作人才引进到社区服务中来,引导搬迁群众尽快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和生产生活方式,增进搬迁群众幸福指数和社会融入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