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市红十字会,有关慈善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公开募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17〕14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合作,由该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和红十字会,应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上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具体信息平台见附件1),并可以在以本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同步发布相同内容的募捐信息。
二、规范开展公开募捐备案。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展十日前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以下简称“慈善中国”)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公开募捐活动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当在十日内向民政部门予以补正。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因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三、切实加强捐赠信息公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慈善中国”上公开募得款物情况、款物使用情况及尚未使用款物的使用计划等。对于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至少每三个月在“慈善中国”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在“慈善中国”向社会全面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在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和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公布公开募捐慈善捐赠信息,及时更新项目进展情况,并留下募捐信息查询方式,方便捐赠人查询、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红十字会开展相应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应在民政部门指导下,及时做好慈善捐赠信息公开工作。
四、切实做好捐赠票据管理。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依法依规做好捐赠款物账务管理工作,对捐赠款物及时登记入账。慈善组织和红十字会应在开展公开募捐项目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上备注开具慈善捐赠票据相关说明,并按照规定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应做好相关记录,并如实开据票据。开具票据总金额应与接受捐赠款物价值一致。
五、全面加强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监管。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慈善捐赠监管职责,加强对本地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开展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的监管。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的公开募捐活动,严格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完善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备案程序,加强网络舆情监控,督促做好信息公开,并依法查处互联网公开募捐违法违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