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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重庆围绕九大专项行动,提出41方面重点任务

[政策原文]《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扶贫办、残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

贫困重度残疾人,是全社会最为困难的弱势群体,也是脱贫攻坚中最需要帮扶的特殊群体。在脱贫攻坚进入决战决胜关键节点,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帮扶工作,对于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意义重大。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3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脱贫攻坚中贫困重度残疾人的照护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认定贫困重度残疾人

有条件的区县要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残疾人纳入照护服务政策范围:

(一)16周岁以上;

(二)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

(三)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

(四)城乡低保对象或属于建档立卡残疾人。

二、明确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内容

(一)集中照护服务。对于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入住各类照护服务机构的贫困重度残疾人,要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为其提供集中照护服务。贫困重度残疾人数量和服务需求较多的地方,可在乡镇层级依托或者整合现有机构开展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专门的示范性、综合性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机构。各区县可整合资源,充分利用敬老院、幸福院、养老院、乡镇卫生院、托养机构等,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有长期照护需求和意愿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解放家庭劳动力参与就业和发展产业,增加家庭收入。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机构要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和多功能护理床、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贫困重度残疾人入住前应签订照护服务协议,入住后的照护服务实施分区管理;优先从贫困家庭特别是托养对象家属中聘用照护服务人员。

(二)社会化照护服务。对于符合条件但无意愿入住各类照护服务机构的贫困重度残疾人,要组织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属、邻居及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为其提供居家服务、日间照料、邻里互助等社会化照护服务。贫困重度残疾人分散的地方,可采取互助式服务的模式,以村为单位设立邻里互助服务点,以残疾人的生活照护需求为导向,提供洗衣做饭、打扫卫生、代购用品、送医送药等服务。依托现有或新建村级公共服务场所,积极培育和引入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以居家照料、上门服务、日间短托为主,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居家服务和日间照料。要签订照护服务协议,明确互助双方权利义务,由村“两委”干部定期对照护服务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要持续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定期随访、记录病情,监督按时服药,进行治疗康复和照护服务指导。要建立健全照护服务人员考勤考绩、待遇奖励、工作经费募集等规章制度,以及照护服务人员、服务对象档案和互助服务信息台账。

三、督促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履行照护服务责任

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第一责任主体是家庭。要督促贫困重度残疾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的监护职责和扶养、抚养、赡养等义务,不得虐待、遗弃贫困重度残疾人;密切关注贫困重度残疾人身心情况变化,学习掌握相关知识技能,照料居家贫困重度残疾人日常生活,协助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康复工作。

贫困残疾人家庭有照护服务能力的亲属应就近就便为有长期照护服务需要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照护服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优先通过现有公益性岗位予以安排。

四、规范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托养入住程序

结合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实际情况,按照“户申请、村申报、乡审批、县备案”的程序,有序开展入住审批工作,具体工作规程如下:

(一)申请。由贫困重度残疾人或受托人填写《重庆市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托养入住申请审批表》(附件1),与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一并交至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贫困重度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申报。村(居)委会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重庆市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托养入住申请审批表》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每月25日前,完成对所有申请的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及集中照护服务机构进行长期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下发申请审批结果通知书,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每月底前,将已完成审批程序人员(包括符合条件人员和不符合条件人员)的审批表复印1份交至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贫困重度残疾人不再符合集中照护服务条件或死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中止集中照护服务,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五、加大贫困重度残疾人康复工作力度

继续实施“福康工程”,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配置假肢和矫形器等辅具,筛选肢体畸形患者免费进行手术矫治、康复训练和配置术后矫形器等辅具。探索建立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补贴制度和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优先将接受照护服务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纳入补贴和服务范围。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按照《重庆市“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要求,切实推进“福康工程”,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康复公益项目,助力贫困重度残疾人脱贫攻坚。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

加大宣传倡导力度,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为其搭建平台、提供便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利用现有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等闲置资源,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照护服务。鼓励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通过捐款捐物、提供志愿服务、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企业或个人对从事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慈善捐赠支出,符合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有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七、强化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残疾人精准脱贫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任务,建立民政和残联牵头、相关部门协作、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统筹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好对象备案、服务提供、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与养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康复等工作的衔接,培育发展一批示范典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模式;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台账,动态掌握本地区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信息和基础数据。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残疾人意愿和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相关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积极督促和指导医疗机构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优质医疗和康复服务。

(二)强化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统筹相关渠道资金支持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投入力度,支持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整合部门相关资金,在脱贫攻坚时期将“阳光家园计划”资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相关工作,为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强化监督管理。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扶贫部门要关注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等帮扶政策落实情况。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加强对服务机构、服务组织、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绩效评估,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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