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并于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市政公共设施管理领域,有多条涉及停车的内容。
比如,办法规定,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按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具体裁量档次分为从轻、一般、从重。
从轻的违法情节为在人行道上停放三轮以下机动车,处20元以上不满60元罚款;
一般的违法情节为在人行道上停放四轮机动车,处60元以上不满140元罚款;
从重的违法情节为在人行道上停放四轮以上机动车、占用盲道停放机动车或者严重影响行人通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14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还有,城市公共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违法行为也分为三个裁量档次。从轻的违法情节为擅自将城市公共停车场改作他用,面积占停车场使用面积不足20%的,对经营管理单位处5000元以上不满9000元罚款;
一般的违法情节为擅自将城市公共停车场改作他用,面积占停车场使用面积20%以上不足50%的,对经营管理单位处9000元以上不满21000元罚款;
从重的违法情节为擅自将城市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面积占停车场使用面积50%以上的,对经营管理单位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车辆停放者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未按要求将车辆停放在泊位线内,拒不整改的,处20元以上不满60元罚款;
未按规定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处60元以上不满140元罚款;
停放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或者污染物品的车辆的,处14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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