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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重庆围绕九大专项行动,提出41方面重点任务

[通知公告]关于加强重庆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银保监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积极对接落实市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信贷资源供给

(一)提供专项信贷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力满足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主动收集并对接企业资金需求信息,特别是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中的骨干企业需求。同时,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对分支机构层层分解,压实责任。重点支持加大对制造业小微企业投放,细分小微企业客户群体,促进金融服务下沉。

(二)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确保企业贷款利率在财政贴息后低于1.6%。尽最大限度为疫情防控企业提供低成本信贷资金支持,确保企业正常生产、运输防疫物资正常进行。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适当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参与疫情防控。

(三)鼓励发放定向封闭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需增加流动资金支持抗击肺炎疫情的企业发放抗击肺炎疫情定向封闭贷款,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及其上游合作方协商(可按穿透原则,增加协议中实际最终付款人为合作方)一致后,依据合作协议发放封闭信用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贷款额度不超过合作协议金额90%,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单位同期最优利率。贷款审查在不违反监管规定前提下,以“从简、从快、从宽”为原则,可将放款时效缩短至7个工作日以内。

(四)增加开发性、政策性信贷供给。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需要。

(五)落实信贷支持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在防控肺炎疫情工作中敢担当且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或个人加大信贷便利,针对企业以足值抵质押为疫情防控生产申请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要求企业或个人提供其他担保。企业或个人因抗击肺炎疫情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其申请撤销已对足值抵质押存量贷款提供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表扬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企业或个人免除前述存量贷款担保责任。针对企业出现不合理裁员、减员等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即停止对相关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全力支持企业脱困

(六)切实发挥债委会作用。推动债委会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稳定信贷、稳定支持力度。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债委会加大对医药、医疗器械等企业支持力度。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实施授信审批绿色通道、增加信用贷款,支持医药、口罩、防护服等相关企业应急生产,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推动形成“债委会+重点企业+产业链”的特殊银企伙伴关系,形成名单制、常态化、共益性的长期合作,推动全市产业结构破难点、强重点、占高点,助力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七)运用“科技画像”实现精准帮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对企业客户进行“画像”,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识别疫区企业、从事防疫相关业务的企业以及广大受假期延长影响资金流紧张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形成具有帮扶优先级的企业“识别名单”,依据优先级顺序主动服务,做到精准帮扶,实现资金价值最大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结合“识别名单”优化内部信息系统,包括:修改还款周期且不纳入异常经营名录、提供存量贷款降低利率、减免利息、修复征信等操作入口,对新增贷款提供快速审批流程等,运用“金融科技”手段确保精准帮扶优惠政策落地见效。

(八)出台受困企业帮扶细则与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疫区企业、从事防疫相关业务的企业以及广大受假期延长影响而资金流紧张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出台相关帮扶细则与措施,具体可包括:符合优惠条件企业的评判标准、贷款展期时长、逾期还息是否会影响企业征信、是否影响企业以后从银行贷款、是否影响授信额度等企业广泛关注的内容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将具体帮扶细则与措施报备监管部门后,应在主流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及公众予以公告,确保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形成企业因害怕后续难以获得贷款不如实告知经营困难情况。

(九)努力为小微企业排忧解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从增量、降价、提质和扩面四个方面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一是要加大对困难企业支持。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发挥低利率融资头雁作用,使用支小再贷款和政策性银行转贷款低成本资金的中小银行要降低贷款利率,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坚决杜绝不合理收费问题。同时,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二是鼓励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进一步改进审批和风控模式,提高信贷的响应、审批、发放效率,降低小微企业的申贷成本。三是金融租赁机构要发挥特色优势,积极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

三、发挥保险保障功能

(十)提供覆盖疫情防控全链条的风险保障。保险机构要加强对地方卫生健康、疾病控制、社区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服务对接,要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社会风险管理过程中的“稳定器”作用,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创新开发特色保险产品,积极满足能有效覆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各个环节的保险保障需求。保险机构要主动将免费赠送保险与其他优惠保险服务提供给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及家属,加紧推出“肺炎防控一线工作人员保险”、“新冠肺炎保险”等特色险种,要以更加专业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为广大疫情防控工作者提供高质量的风险保障。

(十一)积极开辟保险理赔绿色通道。鼓励保险机构放宽保险条款限制,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理赔便利。保险机构可尝试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提供取消理赔医院限制、取消医保费用限制、取消自费药限制、取消住院延期手续等各方面的服务。推动保险机构进一步缩短理赔时效、简化理赔流程,针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出险的客户,在申请理赔时可无需提供保单原件,并为患者提供理赔金预付和快赔服务,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导致残疾、重大疾病的客户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保险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鼓励以多种方式开辟理赔绿色服务通道。

四、确保基础金融服务

(十二)切实保障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将保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摆在重要位置,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机构或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同时,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消费咨询和投诉。银行保险机构务必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全力维护辖内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进行住房按揭、信用卡等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受因感染新型肺炎影响的个人创业贷款展期不超过一年。

(十三)保障金融服务畅通。银行保险机构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要全面推广线上金融服务,积极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银行转账、保险承保理赔等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要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还要有效应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

(十四)主动提供生活类金融便利。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发挥贴近百姓生活的优势,充分利用并推广金融机构的线上支付渠道,主动为人民群众日常公共事业类缴费提供便利,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宣传,积极引导市民使用手机支付、网上银行等办理水费、电费、气费、宽带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等基本生活类代扣代缴业务的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为减少市民在疫情防控期间外出提供帮助。

五、明确监管政策导向

(十五)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在疫情防控工作的一段时间内,对地方法人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在非现场监管中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全面落实授信尽职免责的政策,适当提高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敢贷、能贷和愿贷的长效机制。

(十六)实行差异化剪刀差考核。密切监测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不良预警、迁徙情况,对于确系疫情影响形成的不良,暂不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剪刀差”考核。

(十七)稳妥推进不良贷款处置。一是特殊时期不良贷款免责。今年6月30日前新发放用于支持抗击肺炎疫情的贷款,到期形成不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追究人员道德风险外,不得对全部相关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内部追责或扣减经营绩效。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内新发放用于支持抗击肺炎疫情的贷款,贷款发放6个月内形成不良的,也按前述要求执行。二是及时全额处置特殊时期不良贷款。原则上,今年新发放用于支持抗击肺炎疫情的贷款形成不良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在形成不良的当年完成处置。以贷款外的方式提供融资并用于支持抗击肺炎疫情的,形成不良后,当年转为贷款并完成处置。三是设立不良贷款年度处置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单位贷款规模、不良贷款比率及盈利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2020年不良处置目标并报监管部门备查。原则上,2020年不良处置不得低于上一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到期未完成且无正当合理理由的,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督促后续及时整改。四是下调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监管机关即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下调法人银行贷款损失监管要求,释放政策空间,持续推进不良处置。

(十八)严禁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险产品。保险机构以及保险中介机构要严禁借机炒作、曲解政策、误导销售、同业诋毁、哄抬金融产品定价等行为,切实做到“六个严禁、六个不得”,即:严禁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险产品;严禁利用疫情诱导客户退旧买新;严禁开发设计缺乏定价基础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专属产品;严禁将保险产品扩展责任宣传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专属产品;严禁从业人员聚集和客户集中拜访;严禁举行晨会、夕会、演说会、宣讲会、培训、推介会等聚集性活动;不得销售吸引眼球的噱头类保险产品;不得销售没有精算定价基础的单病种产品;不得因责任扩展上浮费率;不得对公告前后购买该产品的客户实行差异化理赔标准;不得设定硬性面拜任务和业绩指标;不得以未达到业务考核标准解除代理合同或扣减相关既有固定报酬。

(十九)增强监管约束力。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开展不力,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执行有关监管政策规定或执行监管政策规定要求不严,导致出现重大风险隐患、重大突发事件或影响企业债务风险化解的,监管机关将严格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责令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等措施进行督促整改,并对该类机构在市场准入、监管评级、现场检查等工作中予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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