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2年6月到2022年9月,我们一直没有使用过天燃气,但还是需要缴纳7元/月的生活垃圾处置费,不是有相关的减免政策吗?”
近日,家住合川区南津街街道中南社区德润世家的魏先生(化名)反映,今年有4个月的时间没有使用燃气却被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的方式不合理,希望相关部门减免垃圾处置费。
合川区城管局接到魏先生反映的未使用燃气是否还需要缴纳垃圾处置费的问题后,进行了回复。
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市人民政府令第255)第八条第四点明确“连续二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居民可凭燃气编码到燃气缴费大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窗口办理燃气走数为零期间的垃圾处置费。
《重庆市合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合川发改发﹝2011﹞426号)文件精神和合川区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124号)要求,合川区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并从2010年1月起,我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委托合川燃气公司负责代征。
同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区县( 自治县)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也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污染者治理”,这一原则往往表述为“污染者付费”,生活垃圾污染的初始产生源——生活垃圾产生者应承担垃圾处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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