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7日,市民陈先生(化名)去南岸区秉文路一药店帮母亲买药,因母亲身体原因,陈先生并不是第一次购买这种药。
“2025年1月10日,我也去了同一家药店购买了同一种药,但个人只支付了414.85元,这一次个人支付了475.49元,为什么两次买药时间只相差近1个月,个人支付就多了60余元”。
根据陈先生提供购药小票,小编整理了一个表格:
(药品价格=统筹支出总额+个人支出)
经市医保局、陈先生母亲参保地丰都县核实,陈先生母亲系退休人员,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一档。
1月的基本统筹基金3234.89元中,特病报销3032.71元、门诊共济报销202.18元,根据陈先生母亲参保信息,每年可享受1200元的门诊共济报销额度,陈先生于1月买药时,已用完门诊共济报销额度,因此2月买药时无法再享受门诊共济报销。
为什么2025年1月10日和2月7日民政救助金额不一致?
统筹支出总额中的民政救助即医疗救助。我市有四类人群被划为医疗救助对象:
第一类
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参加居民医保一档,个人应缴费用由政府全额资助。
第二类
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一档,政府按一档标准的70%资助。
第三类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即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参加居民医保一档,政府按一档标准的70%资助。
第四类
上述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按贫困程度由区县(自治县)给予分类定额资助。
其中,前三类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档或城镇职工医保,则统一按当年一档标准资助。
陈先生母亲是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属于上述第二类人员,可按一档标准70%享受医疗救助,该药品医疗报销范围为3369.68元。1月10日陈先生购药时,基本统筹基金报销3235.89元,余3369.68-3235.89=133.79需个人支付,但陈先生母亲按一档标准70%享受医疗救助,即可享受133.79*70%≈94元。
2月7日,基本统筹基金报销3032.64元,余3369.68-3032.64=337.04需个人支付,因此医疗救助金额为337.04*70%≈235.8元。
即门诊共济报销额度用完后,基本统筹基金报销额度下降,个人支付部分增加,按照70%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个人支付部分乘以70%即最终医疗救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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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 王海珏
编辑 | 汪可欣
校对 | 江 南
审核 |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