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疾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饮水安全”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2020年重庆市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7日
重庆市2020年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目的
通过对监测点开展丰水期和枯水期水质卫生监测,掌握我市饮用水供水基本状况、饮用水水质安全情况,为加强和改善供水单位运行管理、提高城乡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依据。
二、监测任务
(一)城乡饮用水基本状况
全市所有区县调查本地区城乡饮用水基本状况,填报附件1。
(二)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和内容监测范围包括全市38个区县(除渝中区外)和万盛经开区的农村,监测区县所辖乡镇全部纳入监测范围,监测内容包括:
(1)农村供水基本情况:收集监测地区水源类型、供水类型、供水单位水处理工艺等基本信息,填报附件2。
(2)在掌握本地农村供水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技术原则确定监测点。
(3)根据本方案要求,对监测点进行现场调查、采集水样、检验,填报附件3和附件4。
(4)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质量控制。
2. 监测点和采样点
(1)监测点的选择
农村饮用水监测点为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农村学校供水设施,采取随机、分层抽样的方式选择监测点。
①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应优先选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数量不足的可选择其他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监测点的抽样方法如下:
每个乡镇选择1个乡镇级供水工程作为监测点,本乡镇无独立供水工程的须设1-2个末梢水采样点。
乡镇以下的村级供水工程监测点由各区(县)根据本地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规模大小进行分层随机抽样。按照供水规模大于等于1000 m3/d和小于1000 m3/d分为两类。某一类工程的监测点样本量计算公式如下:
某类供水规模工程抽样监测样本量=区县监测点任务数量×(区县某类规模供水工程数/区县农村供水工程总数)
②每个区县选择4所农村学校作为农村学校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点。其中,至少1所应为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学校,其余3所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覆盖的学校,且该供水工程未纳入本地区农村集中式供水监测范围。
(2)采样点的设置
每个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应设置出厂水采样点和末梢水采样点各1个。
出厂水采样点应设在清水池、高位水池或二级泵房的出水管处,无法在出水管处采样的应在距清水池、高位水池或二级泵房最近的水龙头或用户处采样。
末梢水采样点应覆盖机关、学校、幼儿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和居民等用户类型,其中,居民用户应不少于30%。末梢水采样点的布点除考虑上述原则外,还应尽量设在供水管网的远端。
每所农村学校至少设1个末梢水采样点,末梢水采样点设在学校内常设的用水龙头处。
3.监测频率和指标
(1)农村饮用水监测应在每年的枯水期和丰水期各开展1次,枯水期为12月~次年2月,丰水期为5~9月。
(2)监测指标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常规指标和氨氮指标执行。使用二氧化氯消毒的,须检测亚氯酸盐和氯酸盐;使用臭氧消毒的,须检测溴酸盐和甲醛。常规指标中的放射性指标不做要求。除上述根据工艺不同可选测的指标外,其余指标不得缺项。
(3)各区县可根据情况,选择具有当地特征性的高风险指标进行监测。
(4)当地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指标须委托其他具备检测能力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
(三)城市饮用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和内容监测范围包括全市38个区县和万盛经开区的城区。监测内容包括:
(1)对监测点进行现场调查、采集水样、检验,填报附件3和附件4。
(2)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质量控制。
2.监测点和采样点
监测点:城区市政供水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和水箱式二次供水设施。各区县根据本地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数量、分布和服务人口情况,对二次供水设施,采取随机、分层抽样的方式选择监测点。
采样点:每个市政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设1个出厂水采样点,末梢水采样点数量根据水厂服务人口数确定。1万人以下设1~5个,1~10万人设5~10个,10~100万人设10~20个,设多个末梢水采样点的应在供水区域内均匀分布。每个二次供水设施设1个用户末梢水采样点。
3.监测频率和指标
(1)城市饮用水监测应在每年的枯水期和丰水期各开展1次,枯水期为12月~次年2月,丰水期为5~9月。
(2)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常规指标和氨氮指标进行监测。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渝北区、九龙坡区、巴南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和北碚区应选定辖区内一个主要大型市政水厂,监测1个出厂水采样点的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指标,其余区县不做要求。
(3)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当地特征性的高风险指标进行监测。
(4)当地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指标须委托其他具备检测能力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不得缺项。
(四)水质监测能力调查
市疾控中心及各区县疾控中心对本单位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试剂和认证情况进行核实,填报附件5。
(五)各区县根据本方案要求选择监测点、设置采样点,完成的监测水样总数不应少于附件6和附件7的要求。
三、水质评价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将监测的全部水质指标纳入评价,单项指标不合格即判断为水样不合格。可酌情对各项指标的超标率和超标倍数进行分析,掌握本地饮用水的主要水质风险指标和风险度。
四、结果报告
(一)各区县根据本方案的抽样原则制定各地监测计划,填报附件8和附件9,于2020年2月29日前报市疾控中心。
(二)2020年枯水期和丰水期水质监测应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和9月30日前完成采样工作,3月底和10月底前完成全部指标的检测、数据网络直报和本级审核。
(三)各区县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4月底和11月底前形成枯水期和丰水期饮用水水质监测报告,上报当地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并通报相关部门。
五、质量控制
(一)水样采集、运输和检验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相关要求。详见附件10。
(二)监测数据应在录入前进行逻辑校核,录入后进行审核。
(三)按照数据资料保存年限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归档备查。
六、职责和分工
(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各区县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项目组织协调,保障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员、资金和设备等,确保监测任务如期完成。各区县疾控中心负责开展水样采集、现场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测、数据网报、本级审核和分析等工作。
(三)市疾控中心负责监测工作日常管理,制定监测技术方案,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质量控制、数据终审和汇总分析等工作。
七、经费管理
各区县要加强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健全监管制度,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规范使用资金,按时完成资金使用计划。
本方案从引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城乡饮用水基本情况报告表
2.饮用水水源类型及供水方式调查表(农村)
3.集中式供水工程基本情况调查表
4.饮用水水质检测结果报告表
5.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报告表
6. 2020年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任务表
7. 2020年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任务表
8. 区县2020年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监测采样表
9. 区县2020年城市集中式供水水质监测采样表
10.水样的采集与保存要求表
附件下载:附件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