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万象城南区1楼某餐饮店员工反映:“该店聘请没有健康证的员工,直接接触餐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希望相关部门及时查处。”
接到反映后,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对此进行核查处理。经谢家湾市场监管所调查,被投诉人重庆顺祺万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聘用的2名兼职人员确实没有健康证,居民反映属实。对此,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对被投诉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要求不得安排无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目前,该餐饮店已为两名临聘人员办理健康证。
同时,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被投诉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八十七条规定,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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