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黄女士(化名)反映潼南区甘泉西路一餐饮店招收暑假工,没有健康证却在洗碗、传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
收到市民反映后,潼南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核查,并给予回复。
执法人员通过对该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3人,均有有效的健康证。同时,招收的4名暑假工未取得健康证,当场责令该店立即整改,要求该店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直至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该店表示立即整改,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操作,确保食品安全。
后经执法人员复查,该店暑假工已取得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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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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