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赖女士(化名)入职潼南区金佛大道178号元祖蛋糕。2月24日,赖女士被店长告知,未通过试用期考核。
“店长说我不适合这份工作,我询问什么时候发工资?对方说,公司有规定,入职7天属于试用期,不发工资。”赖女士对此不能接受,希望相关部门协助维权。
接到求助后,潼南区人力社保行政执法支队及时与元祖蛋糕实际管理企业重庆市翰嵘食品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宣讲法律政策。3月1日,重庆市翰嵘食品有限公司结清了赖女士7天试用期的工资,共计533元。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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