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咨询:因工作性质特殊,入职7年未享受过年休假,用人单位是否应该给予相应报酬?每月20日发放上月工资是否合理?用人单位设置罚款的员工处罚规定是否合理?市人力社保局一一进行了解答。
未休年休假 按日工资300%支付报酬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资必须在双方约定日期支付 不得跨月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按月一般为次月,不得跨月。
罚款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20%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何维权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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