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可享受178天产假,为何用人单位规定仅有60天。”日前,市民彭女士(化名)反映石柱县好望山幼儿园未依法保障女职工产假权益。
收到反映后,石柱县人力社保局责成县劳动人事行政执法支队核查处理。
执法人员通过审查该园的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用工资料及询问相关负责人后,发现该园确实存在未依法保障女职工产假权益的情况。
7月12日,石柱县人力社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石人社监令〔2022〕41号),责令该园限期整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7月15日,好望山幼儿园已按规定修订了相关用工管理制度并向石柱县人力社保局递交了整改报告,承诺在以后的日常管理中将严格遵守劳动保障相关制度。
石柱县人力社保局表示,如果职工的休息休假等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按照《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投诉,我局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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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投诉文书。以口头、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当自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身份和投诉内容确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补正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
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以推选投诉代表,推选的代表最多不超过五人。
第二十四条规定,投诉人应当提供反映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有关证据材料属于被投诉单位管理的,由被投诉单位提供。被投诉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80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参加婚前、孕前、产前医学检查的,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保障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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