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
诉求
进度
查询
火锅店违规收取餐位费,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3月27日,市民王先生(化名)反映,当天在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某火锅店就餐,支付费用时,商家告知需要收取6元/位的餐位费:“商家只是在餐单上用很小的字体注明了要收餐位费,不仔细看根本发现不了,非常不合理。”

收到反映情况后,江北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调查。经查,该火锅店收取餐位费的行为涉嫌强制交易,无论其是否在店内张贴告示,在店内就餐即收取餐位费的行为均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因该火锅店违法情节轻微,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不予立案调查,现场责令其立即整改。目前,该火锅店已不再向顾客收取餐位费,并同意将已收取的餐位费退还给王先生。

》》》延伸阅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日常生产生活中,如果你遇到了问题需要咨询、投诉,请进入重庆市“民呼我为”提交反映事项。


↑↑ 点击图片,快速提交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