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宣传是16.8元10斤,购买的时候却发现是20元10斤,价格根本不一样!”市民王先生向重庆市“民呼我为”反映,近期自己通过某网络平台购买雪莲果,遭遇了宣传售价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收到反映情况,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此进行了调查。经查,市民王先生购买雪莲果的电商公司为新美惠选(重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在某网络购物平台的网店商品销售页面上宣称“十斤仅16.8元”,但在实际购买页面,未发现有十斤16.8元的选项,且购买页面的最低购买价格选项高于宣传的16.8元。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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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日常生产生活中,如果你遇到了问题需要咨询、投诉,请进入重庆市“民呼我为”提交反映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