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王先生(化名)反映,大足区通桥街道通龙路340号的重庆艳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灭火器过期问题。
经大足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查,反映情况属实。公开信息显示,重庆艳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主营业务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现场核查发现,企业内配置的2具灭火器,其生产日期为2019年,按照5年有效期标准计算,有效期应截止至2024年,当前已过期满1年。
该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企业需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重庆艳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显然并未落实上述要求。
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消防救援人员已当场向企业负责人进行消防安全法规知识宣传,并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更换过期灭火器。目前该公司已完成2具过期灭火器的全部更换,相关安全隐患已彻底消除。
或许您会疑惑:既然该企业存在违法情形,又为何未被处罚?对此,大足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法律条文作出明确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该企业此次违法情节较轻,且在现场核查后立即完成整改,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因此依法不予处罚。
看似细微的灭火器过期问题,实则关乎消防安全 “最后一道防线”。市民王先生主动监督反馈、消防部门快速核查处置、企业积极配合整改,筑牢了安全屏障。在此也提醒各类经营主体,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既是遵守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障自身及他人安全的重要举措,切勿疏忽大意。
如果你也发现身边存在类似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欢迎您像王先生一样,进入重庆市“民呼我为”提交反映事项。
撰稿丨汪灵犀
编辑 | 罗 丹
校对 | 王海珏
审核 |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