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一石刻造像文物被镀金“毁容”!
2025-04-01

一尊沉寂山间的石刻造像,一夜之间被涂成“土豪金”,村民自认“做好事”,却换来一纸6000元清理账单。

近日,有网友岳某(化名)向我们反映,在今年1月份,出于“好心”,将忠县金鸡镇木坊村一岩石下的一尊石刻造像镀了一层金粉,结果收到当地派出所的通知:“破坏文物,需向村委支付6000元用于文物清理。”

但岳某认为,“我并不知道这是文物,且40年前就有人毁坏过,凭啥只让我清理?”面对6000元清理费通知,岳某满腹委屈。

【“美容”到“毁容”,如何定性?】

据忠县金鸡镇调查信息显示,该批石刻造像于2009年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时,确定为不定级文物点。该处文物于2024年8月1日由忠县文物保护中心联系专业机构对造像表面违规妆彩进行了清理,还原了造像原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版)第二章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之规定,岳某在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下擅自对该处文物进行涂彩,改变文物原状,属于违规妆彩,损坏文物行为。

【清理费为何定价6000元?为何交给村委?】

岳某提到的6000元为文物违规妆彩的清理费用,2024年8月1日,忠县文物保护中心联系专业机构对造像表面违规妆彩进行了清理,商定的清理费用为6000元。

由于岳某一家举家外出,因此,当地文物保护单位建议岳某将清理费用交由村委会代为支付。由于岳某未同意该方案,已联系有资质的文物保护机构,由岳某直接进行支付。

【该文物曾受到破坏,为何只要求岳某支付清理费用?】

2024年,该批石刻造像被确定为不定级文物点时,就已经存在不当彩妆,不能确认纳入前行为人的破坏行为违规。

纳入文物保护单位后,忠县文物保护中心对文物表面进行了清理恢复,忠县金鸡镇也于2024年3月21日在该批石刻造像周边树立告示牌——“文物保护单位,严禁对石刻造像涂金身、涂油漆、擅自修缮等造成破坏行为、违者依法处置。温馨提示:上香烧纸离石刻造像距离不得少于1米,不得在石刻造像上披红挂彩。”

当千年石刻沦为“化妆实验田”,这场闹剧不该止于一人一罚。文物保护既要法理分明,更需智慧破局——让法规长出“温度”,让传统找到“出路”,方能让文明血脉永续传承。如果你也遇到类似问题,‌请进入重庆市“民呼我为”提交反映事项。

撰稿 | 罗 丹

编辑 | 汪可欣

校对 | 王海珏

审核 |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