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世界噪音日!这些扰民痛点你遇到过吗
2025-04-16

从2003年起,每年的4月16日被设为“世界噪音日”,噪音被称为“看不见的杀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凡是妨碍到人们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都属于噪音。从我们收到的投诉来看,常见的噪音分类有生活噪音、交通噪音及建筑施工噪音。

【快递车“倒车魔咒”逼疯业主‌】

“早上7点开始就被‘请注意倒车’吵醒,像脑子里装了复读机!”家住两江新区金科天元道砚北B区的陈女士崩溃投诉。小区附近一家快递站点的车辆每天从早上7点到晚上十点不定时卸货,车辆在倒车时就会反复播放倒车提示音,居民称“连窗户都不敢开”。

两江新区大竹林街道收到居民投诉后,工作人员找到该快递负责人,要求整改噪音扰民行为,关闭所属车辆倒车提示语音,特别是避免休息时间段噪音扰民。该站点负责人表示:已陆续关闭大部分车辆倒车提示语音,现还有几台车由于技术原因,仍在改造中,本周六(4月19日)前完成关闭倒车语音改造。

【广场舞“音浪”轰炸作业时间】

渝北区长安锦绣城业主刘先生每晚头疼:“小区下面天天晚上都有人跳广场舞,音响声音又大,娃儿根本静不下心写作业。”

接到刘先生的反映后,渝北区公安分局的社区民警立即到长安锦绣城2号门,对在跳舞的群众进行告诫,并告知减小音响音量。同时告诉刘先生在发现噪音扰民的当时,可拨打派出所值班电话,民警会第一时间赶至现场处理。

【搅拌站深夜“轰隆隆”】

两江新区鸳鸯街道康桥融府业主李先生吐槽:“小区旁边一个搅拌站长期夜间作业产生噪音,严重影响生活。”

接到李先生的投诉后,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立即联系了该企业,负责人表示将调整材料车辆的场内行驶路线,逐步将车辆更换为新能源车,卸货时改用皮带传输等措施,减小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目前,生态环境分局已对该企业噪声开展噪声监测工作。下一步,将根据噪声监测结果进一步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同时,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此外,常见的噪音投诉还有建设项目施工噪音、装修噪音、空调外机噪音、麻将馆噪音等等。

》》》延伸阅读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查处: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第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查处: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查处: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第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查处: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三)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四)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第十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查处: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商业经营活动中,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以及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如果你也遇到噪音扰民问题需要咨询或者投诉,请进入重庆市“民呼我为”提交反映事项。

编辑 | 汪可欣

校对 | 罗   丹

审核 | 王   森